第二十三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阻挠和刁难。

工会就有关职工权益方面所提出的意见或者要求认真处理、纠正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