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物价、医疗、住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以及社会保障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