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物价、医疗、住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以及社会保障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