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有效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及其他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及时掌握情况,反映职工意见,并会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