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属地原则,根据工会组织、经费收缴关系,由基层工会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总工会核准登记后,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