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将工会组织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机构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