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条有效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和相应的部、室;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办公室。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