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的、依据、原则、目标、期限与范围;

(二)发展方案、规划方案;

(三)基础设施布局;

(四)基本技术要求;

(五)其他必要内容。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履行规划调整审批程序。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