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三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停止用热:(一)非分户供热的;(二)新建建筑保修期第一年内的;(三)危害公共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