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的;

(二)新建建筑保修期第一年内的;

(三)危害公共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