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的设计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与供热面积相适应;
(二)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建筑节能要求和供热系统节能标准;
(三)实行分户控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热经营企业协商确定的供热参数等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选用的设备、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充分听取热经营企业意见,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热经营企业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