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