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存有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依照前款从重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