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