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举办活动;
(二)施工现场未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源或者消防车通道;
(三)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临时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前款第一项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处罚;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由有关部门移交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