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在显著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像等方式告知公众火灾危险、自救逃生方法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灭火器材位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