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