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七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