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并定期组织疏散逃生演练。新闻、广播、电视、互联网、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适时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工作对象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