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并定期组织疏散逃生演练。

新闻、广播、电视、互联网、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适时开展消防公益宣传。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工作对象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