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油田管理区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