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利用智慧消防技术开展火灾自动报警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地下公共建筑、大型数据中心和人员密集场所推广应用智能化技术手段进行消防安全监控、预警和火灾扑救。
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研发和使用智能灭火救援装备、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和消防员智能个人防护装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