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三)加强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