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等志愿消防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村庄规划,与村容村貌治理改造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

(四)建立并落实对无人扶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救助制度;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