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二)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引导燃气用户正确安全使用燃气;

(三)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检查;

(四)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督促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