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十六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对生产、销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二)支持消防相关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