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生产、销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支持消防相关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