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根据消防救援需要,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行交通管制;(二)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三)查处职权范围内消防违法行为;(四)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