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建立工会的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如实向工会提供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相关数据。

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工会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时足额拨付。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逾期未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应当及时、足额补缴。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