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工会应当调查核实,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应当认真研究,给予明确答复。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