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工会推动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协同有关方面,做好劳动争议多元化解。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依法派员参加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