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在公平就业、职业伤害、休息休假、报酬获取、劳动保护等方面严重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和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