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或者经营的畜禽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