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供给,建立稳产保供的政策保障体系,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提供信息服务,指导畜禽生产者合理安排生产。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