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条例/第七章 质量与监管第四十八条有效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畜禽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畜禽产品:(一)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二)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三)疫区内易感染的;(四)染疫、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畜禽及畜禽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