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条例/第七章 质量与监管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按照计划开展抽查和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