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畜禽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畜禽产品:

(一)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二)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三)疫区内易感染的;

(四)染疫、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畜禽及畜禽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