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督促畜禽养殖场(户)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作。

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鼓励和支持节水节粮节能等新技术研发应用,推广水肥一体化、粪污全量收集制肥等技术,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