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规模养殖场应当及时准确记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关信息,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