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条例/第四章 畜禽养殖与经营第二十八条有效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业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人民政府预算。禁止伪造、变造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禁止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