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业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人民政府预算。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禁止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