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应当健全劳动法律监督评价机制,依法公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结果;配合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配套机制以及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