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需要的条件和时间,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无正当理由不得以扣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减损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