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