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活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工会预算。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统筹使用同级人民政府给予的经费补助,支持基层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