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调查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必要时,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派员参与调查。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调查时,应当表明身份,做好调查笔录,经用人单位核阅后,由调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用人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