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应当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协同配合,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配合、会商研判等机制,预防和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