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办理完成后及时向发出建议书的工会书面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