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无效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基层工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出意见书的工会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提交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