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备履职能力。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不得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办理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