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监测成品油市场运行情况,建立健全成品油应急保供机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推动成品油质量升级。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海洋综合执法、海关、税务、消防救援、气象、海事、海警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