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和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