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超越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吊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