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成品油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成品油来源、销售去向、储存、运输、出入库、质量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信息,且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